留言时间:2019-08-28 11:12
留言内容:你好!
我司是一家从事国际货运代理的公司,因业务的需要,有时也会发生为客户安排拖车收取相应运费的业务。
请问我司开具给客户的发票是否也必须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文所述,在备注栏中注明: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
由于大部分都是集装箱拖车,特别是拼箱业务的话,货物的主人未必就是一家,名目也是五花八门的。
以上,谢谢!
答复时间:2019-08-30 11:24
答复单位:上海市税务局(咨询三科)
答复内容: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上海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