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时间:2023-08-08 16:14
留言标题:作废数电票红字发票开具流程
留言内容:我公司是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在开具红字发票前,能否作废红字发票开具流程?
答复时间:2023-08-09 09:38
答复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答复单位:您好:
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具体规则如下:
(1)销方发起无需确认的红字确认单,未开具红字发票前,允许销方撤回;
(2)红字确认信息发起方在提交红字确认单后,对方尚未确认前,不允许修改,发起方可撤销红字确认单;
(3)购销双方任意一方发起且对方已确认的红字确认单,发起方不允许撤销红字确认单,确认方可在确认后且未开具红字发票前撤销确认单;
(4)已开具红字发票的红字确认单不允许撤销。
(5)发起红字确认单后、开具红字发票前,原蓝字发票被认定异常凭证的,系统自动作废红冲流程。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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