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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废数电票红字发票开具流程

发布时间:2023-08-09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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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时间:2023-08-08 16:14

  留言标题:作废数电票红字发票开具流程

  留言内容:我公司是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在开具红字发票前,能否作废红字发票开具流程?

  

  答复时间:2023-08-09 09:38

  答复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答复单位:您好:

  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具体规则如下:

  (1)销方发起无需确认的红字确认单,未开具红字发票前,允许销方撤回;

  (2)红字确认信息发起方在提交红字确认单后,对方尚未确认前,不允许修改,发起方可撤销红字确认单;

  (3)购销双方任意一方发起且对方已确认的红字确认单,发起方不允许撤销红字确认单,确认方可在确认后且未开具红字发票前撤销确认单;

  (4)已开具红字发票的红字确认单不允许撤销。

  (5)发起红字确认单后、开具红字发票前,原蓝字发票被认定异常凭证的,系统自动作废红冲流程。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欢迎您再次提问,您也可以通过“上海税务”微信公众号“在线咨询”模块、“上海税务”网站“我要咨询”模块进入智能在线咨询系统,或通过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获得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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