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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房产税

发布时间:2026-03-09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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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时间:2026-03-04

  留言标题:个人住房房产税

  留言内容:请问我符合《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本市房地产政策的通知》中个人住房房产税的优惠条件,应该如何办理享受?

 

  答复时间:2026-03-09

  答复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答复内容:您好:

  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支持居民置换改善需求,《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本市房地产政策的通知》(沪建房管联〔2026〕75号)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对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购买住房属于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即对购房人于未成年时(或于本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前)已与父母、(外)祖父母共同拥有住房的,在本市新购或置换住房后,该住房仍属于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除上述共同拥有住房外),暂免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

  购房人家庭住房情况发生变化,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向应税住房所在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个人住房房产税纳税信息申报、认定,从税务机关重新认定之次月起调整纳税,并退还所属期在2026年1月1日以后多缴纳的税款。

  欢迎您再次提问,您也可以通过“上海税务”微信公众号“在线咨询”模块、“上海税务”网站“我要咨询”模块进入智能在线咨询系统,或通过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获得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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