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主体
F公司
二、申请事项
A单位是由F公司的全资子公司B公司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F公司拟将其持有的上海市某区某土地使用权及其上的在建工程一并划给A单位。因涉及金额较大,故提请税务机关就该资产划转事项是否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进行税收事先裁定。
三、裁定意见
根据F公司提供的资料和陈述,税务机关认为,F公司与A单位不属于存在直接控制关系,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规定,上述资产划转行为不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
四、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五、裁定日期
2025年5月
该项裁定就申请人本次申请的交易事项对税务机关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