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
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项目 |
行次 |
累计金额 | |||||||
一、以下由按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企业填报 | |||||||||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
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总额 |
1 |
| |||||
减:不征税收入 |
2 |
| |||||||
免税收入 |
3 |
| |||||||
其中:国债利息收入 |
4 |
| |||||||
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
5 |
| |||||||
符合条件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 |
6 |
| |||||||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 |
7 |
| |||||||
其他免税收入: |
8 |
| |||||||
应税收入额(1行-2行-3行) |
9 |
| |||||||
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
10 |
| |||||||
应纳税所得额(9行×10行) |
11 |
| |||||||
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
成本费用总额 |
12 |
| ||||||
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
13 |
| |||||||
应纳税所得额[12行÷(100%-13行)×13行]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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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
税率(25%) |
15 |
| ||||||
应纳所得税额(11行×15行或14行×15行) |
16 |
| |||||||
应补(退)所得税额的计算 |
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 |
17 |
| ||||||
其中:减半征税 |
18 |
| |||||||
已预缴所得税额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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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补(退)所得税额(16行-17行-19行)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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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下由税务机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企业填报 | |||||||||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
21 |
| |||||||
预缴申报时填报 |
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是□ 否□ | ||||||||
年度申报时填报 |
所属行业: |
|
从业人数: |
| |||||
资产总额: |
|
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 |
是□ 否□ | ||||||
谨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
纳税人公章: 会计主管: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 经办人: 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 代理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由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月(季)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纳税人,年度汇算清缴使用本表。
二、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为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
年度中间开业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中的纳税人全称。
三、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本表第1行至第11行由“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填写。第1行“收入总额”:填写本年度累计取得的各项收入金额。
2.第2行“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计入收入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3.第3行“免税收入”:填报纳税人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免税的收入或收益。第3行填报4行+5行+6行+7行+8行的合计数。
4.第4行“国债利息收入”:填报纳税人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5.第5行“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填报纳税人持有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6.第6行“符合条件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填报本期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情况。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7.第7行“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等规定,符合条件并依法履行登记手续的非营利组织,填报取得的捐赠收入等免税收入,不包括营利性收入。
8.第8行“其他免税收入”: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最新减免项目名称及减免性质代码。
9.第9行“应税收入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9行=第1行-2行-3行。
10.第10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11.第11行“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1行=第9行×10行。
12.本表第12行至第14行由“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填报。第12行“成本费用总额”:填写本年度累计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金额。
13.第13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14.第14行“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4行=第12行÷(100%-第13行“应税所得率”)×第13行。
(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1.第15行“税率”:填写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税率。
2.第16行“应纳所得税额”:
(1)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第16行=第11行×15行。
(2)按照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第16行=第14行×15行。
(三)应补(退)所得税额的计算
1.第17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填报的减免所得税额。包括减按20%税率征收(减低税率政策)和减按10%税率征收(减半征税政策)。
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第4季度(或2015年10至12月)预缴和2015年度汇算清缴时,第17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按以下情况填报:
① 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当《企业所得税预缴和年度申报表(B类)》第11行或第14行≤20万元时,本行等于第11行或第14行×15%的积,同时填写第18行“减半征税”。
② 2015年10月1日后成立的小型微利企业
当《企业所得税预缴和年度申报表(B类)》第11行或第14行≤30万元时,本行等于第11行或第14行×15%的积,同时填写第18行“减半征税”。
③ 2015年9月30日前成立,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
当《企业所得税预缴和年度申报表(B类)》第11行或第14行>20万元且≤30万元时,本行等于第11行或第14行×15%×(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第11行或第14行×5%×(2015年10月1日之前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其中第11行或第14行×15%×(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同时填写第18行“减半征税”。为简化计算,这部分小型微利企业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查询表》(第五部分)计算填报该项优惠政策。
2.第19行“已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当年累计已经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3.第20行“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计算填报。第20行=第16行-17行-19行。当第20行≤0时,本行填0。
(四)由税务机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企业填报
第21行“税务机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税务机关核定本期应当缴纳的所得税额(小型微利企业填报核减减免税额之后的数额)。税务机关统计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时,按照该行次数额,根据情况倒算减免税数额。
(五)小型微利企业判定信息的填报
1.预缴申报时本栏次为必填项目,填写“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1)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纳税人:
① 纳税人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本年预缴时,选择“是”,预缴累计会计利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选择“否”。
② 本年度新办企业,“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符合规定条件,选择“是”,预缴累计会计利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选择“否”。
③ 上年度“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符合规定条件,应纳税所得额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预计本年度会计利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选择“是”,预缴累计会计利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选择“否”。
④ 纳税人第1季度预缴所得税时,鉴于上一年度汇算清缴尚未结束,可以按照上年度第4季度预缴情况选择“是”或“否”。
⑤ 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选择“否”。
(2)核定应纳税额的纳税人:
核定定额征收纳税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大于30万的填“否”,其余填“是”。
2.年度申报时填写小型微利企业相关指标,本栏次为必填项目。
(1)“所属行业”:填写“工业”或者“其他”。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除工业以外的行业填写“其他”。
(2)“从业人数”: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以及企业接受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填报纳税人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3)“资产总额”:填报纳税人全年季度资产总额平均数,计算方法同“从业人数”口径,资产总额单位为万元,小数点后保留2位小数。
(4)“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纳税人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四、表内表间关系
1.第9行=第1行-第2行-第3行。 2.第11行=第9行×第10行。
3.第14行=第12行÷(100%-第13行)×第13行。 4.第16行=第11行(或第14行)×第15行。
5.第17行=第11行或第14行×15%(或5%)的积。 6.第20行=第16行-第17行-第19行。当第20行≤0时,本行填0。
五、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查询表及查询说明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查询表
申报属期 企业成立时间 |
10月 |
11月 |
12月/4季度/年度 | |||
优惠率 |
其中减半 |
优惠率 |
其中减半 |
优惠率 |
其中减半 | |
2015年1月及以前 |
6.00% |
1.50% |
6.82% |
2.73% |
7.50% |
3.75% |
2015年2月 |
6.11% |
1.67% |
7.00% |
3.00% |
7.73% |
4.09% |
2015年3月 |
6.25% |
1.88% |
7.22% |
3.33% |
8.00% |
4.50% |
2015年4月 |
6.43% |
2.14% |
7.50% |
3.75% |
8.33% |
5.00% |
2015年5月 |
6.67% |
2.50% |
7.86% |
4.29% |
8.75% |
5.63% |
2015年6月 |
7.00% |
3.00% |
8.33% |
5.00% |
9.29% |
6.43% |
2015年7月 |
7.50% |
3.75% |
9.00% |
6.00% |
10.00% |
7.50% |
2015年8月 |
8.33% |
5.00% |
10.00% |
7.50% |
11.00% |
9.00% |
2015年9月 |
10.00% |
7.50% |
11.67% |
10.00% |
12.50% |
11.25% |
2015年10月 |
15.00% |
15.00% |
15.00% | |||
2015年11月 |
—— | |||||
2015年12月 |
—— |
—— |
查询方法说明:
1.本表由2015年10月1日(不含)之前成立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查询使用。
2.“企业成立时间”:企业根据其不同成立时间所在行次,查询申报税款所属期的对应优惠情况。
3.“优惠率、其中减半”:优惠率主要指企业同时享受20%、10%(减半征税)的综合优惠情况,“其中减半”是指所享受减半征税的优惠情况。以这两个优惠率与本期累积应纳税所得额的乘积,定率征税的小微企业填写31号公告之附件2《企业所得税预缴和年度申报表(B类)》第17行、18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其中:减半征税”行“累计金额”列。
附表:
核定征收企业收入总额明细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行次 |
项目 |
累计金额 |
1 |
一、销售(营业)收入合计(2+11) |
|
2 |
(一)营业收入合计(3+4+5+6+7+8+9+10) |
|
3 |
1.农、林、牧、渔业收入 |
|
4 |
2.制造业收入 |
|
5 |
3.批发和零售贸易业收入 |
|
6 |
4.交通运输业收入 |
|
7 |
5.建筑业收入 |
|
8 |
6.饮食业收入 |
|
9 |
7.娱乐业收入 |
|
10 |
8.其他行业收入 |
|
11 |
(二)视同销售收入(12+13+14) |
|
12 |
1.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 |
|
13 |
2.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 |
|
14 |
3.其他视同销售收入 |
|
15 |
二、财产转让收入 |
|
16 |
三、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
17 |
四、利息收入 |
|
18 |
五、租金收入 |
|
19 |
六、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
|
20 |
七、接受捐赠收入 |
|
21 |
八、其他收入 |
|
22 |
收入总额合计(1+15+16+…+21) |
|
《核定征收企业收入总额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本表由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核定征收居民企业填报。
二、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
2.第2行“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它业务收入。
3.第3行~第10行: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
4.第11行:填报纳税人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但按照税收规定视同销售确认的应税收入。
5.第12行“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交易行为,会计核算未确认或未全部确认损益,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收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已确认的非货币性交易损益的,直接填报非货币性交易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已确认的非货币交易收益的差额。
6.第13行“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填报纳税人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收入。
7.第14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填报除上述项目外,按照税收规定其他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收入。
8.第15行“财产转让收入”:填报纳税人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9.第16行“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即持有各类投资期间取得的利息性和股息红利性所得,包括各类债权投资、股权投资和分回的股息、红利等。
10.第17行“利息收入”:填报纳税人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11.第18行“租金收入”:填报纳税人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12.第19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填报纳税人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13.第20行“接受捐赠收入”:填报纳税人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12.第21行“其他收入”:填报纳税人取得的除以上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13.第23行“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取得的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纳税人取得不征税收入,需凭相关文件和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14.第24行“免税收入”: 填报纳税人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的收入。纳税人取得免税收入,需凭相关文件和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15.第25行“应税收入总额”: 填报纳税人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三、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11行; 2.第2行=第3+4+…+10行;
3.第11行=第12+13+14行; 4.第22行=第1+15+16+…+21行;
四、表间关系:
第22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第1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