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并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同意,从2017年7月1日起调整部分建制镇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并征收部分区域房产税。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调整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
1.政策内容
自2017年7月1日起,本辖区纳税人所在地为建制镇的(包括横沙招商企业),城建税税率统一调整至5%税率执行,纳税人所在地为新村乡及在横沙本乡的,暂按1%税率执行。
2.适用税率确认
(1)凡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城建税适用税率按其营业执照上记载的注册地址确定;对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单位,城建税适用税率按其组织机构代码证上记载的地址确定。
(2)凡按规定实行由受托方代扣代缴税款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城建税适用税率按受托方城建税税率确定。
(3)其他个人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的,以不动产所在地确认城建税税率;从事临时经营的,按纳税所在地的税率为适用税率。
(二)房产税
1.政策内容
以目前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为基准,确定房产税的征收范围。调整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一致(具体征收范围见附件1)。
2.征收范围确认
以房产坐落地是否在征收区域内,确定是否征收房产税(不包括个人住房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