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贤区

本站热词:

上海市奉贤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奉贤区分局关于对纳税人税务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行政赔偿 行政处罚听证权利的公示

发布时间:2015-03-17 13:46
字号: [ ] [ ] [ ]
打印本页
【显示更多属性】
索引号:SY7354201880201500031
主题分类: 通知公告

名称: 上海市奉贤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奉贤区分局关于对纳税人税务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行政赔偿 行政处罚听证权利的公示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54号)有关要求,进一步畅通税收法律救济渠道,更好地保护纳税人合法权利,现对纳税人享有的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公示如下:

  一、行政复议相关内容

  1.《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四条关于税务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一)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三)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四)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五)行政处罚行为:

  1. 罚款;

  2. 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 停止出口退税权。

  (六)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1. 颁发税务登记;

  2. 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 行政赔偿;

  4. 行政奖励;

  5. 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七)资格认定行为。

  (八)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十一)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2.《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二条关于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原因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被耽误时间。

  3.《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关于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规定:

  第十六条 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七条 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对地方税务局的行政复议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对下列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二)、(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转送。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关于纳税争议行政复议前提条件的规定:

  第八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九条关于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6.《上海市税务行政复议文书参考格式》(沪国税法〔2014〕7号)印发的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格式样板详见附件。  

  7.本局受理行政复议机构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宏伟路52号(奉贤区税务局法制办公室)。

  联系电话:57421050。

 

  二、行政诉讼相关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2. 以本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对应的一审法院名称: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三、行政赔偿相关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章第一节关于赔偿范围的规定: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第八条关于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八条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关于赔偿申请受理机关的规定:

  第九条第二款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第十条 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关于赔偿申请书应当载明内容的规定:

  第十二条 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本局受理行政赔偿机构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宏伟路52号(奉贤区税务局法制办公室)。

  联系电话:57421050。

 

   四、行政处罚听证相关内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关于行政处罚听证范围及程序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2. 本局受理行政处罚听证机构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宏伟路52号(奉贤区税务局法制办公室);上海市奉贤区环城东路268号(奉贤区稽查局综合科)。

  联系电话:57421050(非税款类行政处罚听证申请);37598603(税款类行政处罚听证申请)。

  上海市奉贤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奉贤区分局

  2015年3月5日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