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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须知

发布时间:2012-03-19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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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须知

  一、汇算清缴概述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交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二、汇算清缴对象

  凡在2011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11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注意事项:

  (一)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预缴申报后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按照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有关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四、汇算清缴程序

  (一)准备阶段。纳税人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对按企业所得税法规规定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或事先备案的事项,按照有关程序、时限及报送材料等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纳税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纳税人可以从奉贤税务税企互动平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获得相关税收政策、业务流程、纳税申报表讲解等相关信息。

  (二)申报阶段。纳税人可从奉贤税务税企互动平台(网址:www.fxsw.net.cn)《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内下载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软件,输入相关数据,并通过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SH)上传数据,自行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并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安排,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财务报表;

  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5.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6.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2.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3.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4.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企业所得税款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5.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按照上述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6.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报送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资料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结清税款阶段

  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已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2012年5月31日前缴纳应补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汇算清缴期间补缴税款的,可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拒不申报,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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