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热词: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免征残保金政策

发布时间:2026-10-29 17:48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打印本页

  留言时间:2026-10-26

  留言标题:免征残保金政策

  留言内容:在职职工30人以下免征残保金的政策目前到什么时候?

 

  答复时间:2026-10-29

  答复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答复内容:您好:

  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的规定: “二、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三、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欢迎您再次提问,您也可以通过“上海税务”微信公众号“在线咨询”模块、“上海税务”网站“我要咨询”模块进入智能在线咨询系统,或通过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获得帮助。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