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区

本站热词:

【涨知识】固定资产相关税务热点问答来啦!

发布时间:2024-09-13 13:58
字号: [ ] [ ] [ ]
打印本页

  在企业的日常经营中,固定资产是比较常见且较为复杂的一大类会计科目,那么在税务处理的过程中,固定资产又有哪些相应的规定呢?申税小微带大家一起来涨知识吧。

  一、什么是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二、有哪些固定资产的折旧不能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三、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如何判断?

  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6.改建的固定资产,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四、固定资产折旧是否有最低年限?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五、如何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固定资产的?

  1.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60%;

  2.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六、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适用税率13%

  3%征收率减按2%征收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1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2.200812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

  1.200812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12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2.200812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3.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3%减按2%简易办法计税。

  注意: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