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局各科室、各税务所:
根据市局《关于做好本市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沪国税所〔2013〕41号)的精神,现对区局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总体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成立领导小组
为做好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区局成立由分管局长任组长,业务科室主要领导任副组长,相关税务所主要领导和业务科室有关同志任组员的汇算清缴领导小组;各税源管理所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2至3名业务骨干组成的汇算清缴工作小组,确保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完成。请各所在1月底前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将本部门工作小组名单上报所得税科。
(二)高效务实,提高工作效率
进一步宣传和推广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网上申报工作,对可以实施网上申报的企业要求统一进行网上申报,减轻办税服务厅的工作量和人流量。
在受理汇缴资料环节,由各税源管理所统一安排、调配纳税人至管理所办理申报及资料受理的批次和时间段,避免造成过多的纳税人在管理所排队等待的情形。
由所得税科牵头成立大企业汇缴数据分析小组,在汇缴期间对重点税源企业申报数据实施即时的人工审核和数据分析,从而加大对大型企业、重点企业的管理。
通过梳理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常见、多发的异常指标,加大对常见问题的辅导与告知,从而减少上述问题的出现。
完善大企业服务,对大型集团企业、总部企业等进行实地走访,由所得税科联合纳税服务中心、相关税源管理所主动对接企业,对企业存在的问题现场解答、即时办理,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
(三)抓好培训,做好宣传辅导
本年度继续实行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两级培训。对内由所得税科统一编写汇缴政策业务资料,面向全体税务干部组织开展全员政策、实务培训。对外由纳税服务中心组织企业所得税师资团队以召开企业财务会议形式,全方位、分批次地开展汇算清缴工作布置和政策宣传辅导;同时,针对房产企业、总机构性质企业、科技企业及本年度新开且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开展有针对性地专项汇缴政策培训。
各税源管理所应对纳税人的数量、分布情况进行分析,配合所得税科、纳税服务中心统筹安排和部署好对外培训的各项工作。应及时组织好内部学习,全面准确掌握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特别是涉及纳税调整和当年新出台的政策法规。应及时向纳税人发放有关《表》、《证》、《单》、《书》,并通过多种形式组织汇算清缴的宣传辅导工作,使纳税人掌握汇算清缴的范围、时间要求、申报程序、应报送的资料及其他应注意的事项,了解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规定。
纳税服务中心在申报大厅二楼设立年度汇算清缴咨询室,选派业务素质较好的人员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解答纳税人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过程中遇到的政策以及技术性问题,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对不能解答或有疑问的问题,应及时上报所得税科,所得税科应定期整理并解答相关问题,并通过区局局域网、税企互动平台等信息平台及时做好反馈。
(四)细化考核,提升工作质量
细化汇缴工作的考核指标,对企业所得税汇缴的申报率、入(退)库率按月、分所进行公布,汇缴结束前申报率及入(退)库率均应达到100%;各所要按月上报至少一篇“汇缴动态”,主要交流各所汇缴工作的方法、进度,篇幅不限,突出文字精练、内容扎实有特色,投稿的具体情况将于每月公布,对质量较高、上报较多的管理所予以表扬;各所要比照下发的2012年度后续管理疑点对纳税人做好专项培训辅导,对在2013年度汇缴中仍出现以上问题的比率进行考核。
二、汇算清缴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凡在2013年度内本市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13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税发〔2009〕79号文件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57号公告)规定,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因此,外省市总机构在沪分支机构从本年起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工作日程安排
(一)1月中旬,成立汇算清缴工作领导小组,完成区局汇算清缴工作实施意见。
(二)2月15日前,完成区局内部清算政策、申报流程及报表填写的培训、辅导工作。
(三)2月底前,各税源管理所对各自户管单位财务分查账征收、核定征收企业进行政策培训、辅导,并发放《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以下简称“年度纳税申报表”)、《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2013年度纳税申报表客户端(A类、B类)》和《居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告》客户端、《关联交易申报表》客户端可从上海税务网站(网址:www.tax.sh.gov.cn)“办税服务-下载中心”栏目内下载。各所应在2月15日前将培训时间安排通过内门户报至所得税科及纳税服务中心。
(四)4月15日前(汇算清缴纳税人提供资料前)及时完成各类备案及审批事项的受理工作。
(五)5月15日前,纳税人通过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SH)上传数据,自行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并根据要求在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及外埠在沪分支机构纳税人,同样应按上述要求完成申报。
(六)5月底前,办结企业所得税多退少补等事项。
(七)6月10日前,将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数据分析报告、各类汇总表报送所得税科。
(八)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有关文件规定的要求,在2014年6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组织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管理工作,并在2015年1月10日前报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管理工作总结报告。具体工作将另行布置。
四、汇算清缴程序
(一)纳税人申报程序
1. 准备阶段。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事先备案、事先申报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纳税人可从上海税务网站(网址:www.tax.sh.gov.cn)“办税服务-下载中心”栏目内下载“上海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如实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居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告》,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税额,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纳税人可以从上海税务网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获得相关税收政策、业务流程、纳税申报表讲解等相关信息;还可以自行下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电子版本,按需填报、打印。
(1)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
按照市局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的相关意见要求(沪国税所〔2013〕7号),总机构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汇总计算总机构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按《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已预缴的所得税额,计算出总机构应缴应退的所得税额,并在“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第43行至第46行反映总机构按照规定分摊的应缴应退所得税额。同时,填报《上海市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补充情况表9),经主管税务机关加盖受理专用章后,由其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据此办理年度税款缴库或退库。
此外,本市总机构还应填报《本市总机构所属外地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情况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补充情况表1);本市建筑企业(含总机构)跨地区发生建筑劳务的,应填报《本市建筑企业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情况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补充情况表2)。
按照57号公告的规定,外省市总机构在沪经营的分支机构应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按其总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的分配税额填报《外省市总机构在沪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补充情况表10)。
(2)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分别填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表》、《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比例计算表》、《高新技术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软件企业年检有关指标情况表》、《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额、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比例情况表》(上述表格分别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补充情况表3至补充情况表7)。
(3)当年发生资产损失的居民企业
对纳税人当年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事项操作规程>的通知》(沪国税所〔2011〕101号)有关规定,准备相关材料并从上海税务网站下载“上海市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清单申报客户端”和“上海市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客户端”进行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之前完成资产损失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
(4)办理过企业所得税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登记的企业
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办理过登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性搬迁项目,应填报《上海市政策性搬迁单独核算年度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补充情况表8)。对当年度符合项目清算条件的,应当于2014年5月31日之前,按照本市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的意见项目(沪国税所〔2013〕8号)有关规定办理清算手续。
2. 申报阶段。纳税人完成“上海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的数据输入并确认无误后,通过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SH)上传数据,自行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并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安排,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对于当年发生的税前可弥补的亏损额超过500万元(含)的亏损企业,还应附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需提供相应的审计报告。
(3)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4)发生的涉税事项属于事先备案类的,应附送事先备案涉税事项结果通知书;属于事后报送资料类的,应附送相关资料。
(5)总机构在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报送跨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情况及其缴款书复印件(盖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对于跨地区发生建筑劳务的本市总机构企业,其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在劳务发生地按劳务收入的0.2%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应附送缴款书复印件(盖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外出经营证明等相关资料。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纳税人在规定申报期内,发现申报有误的,可在申报期内重新办理申报。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在申报期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可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3. 结清税款阶段。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已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2014年5月31日前结清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总机构及其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以及所属本市分支机构按照本年应分摊的所得税额计算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一律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外省市总机构在沪分支机构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按照其总机构填报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以及本年应分配所得税额、本年已就地预缴所得税额计算该分支机构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汇算清缴期间补缴税款的,可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拒不申报,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税务机关工作程序
1.准备阶段
(1)相关业务科室及各税源管理所应对纳税人的数量、分布情况进行分析,统筹安排和部署好汇算清缴各项工作。加强内部学习,全面准确掌握企业所得税法规,特别是涉及纳税调整和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
(2)相关业务科室及各税源管理所应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主动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服务。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帮助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征管制度和办税程序;积极开展纳税辅导,帮助纳税人知晓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报送资料及其他应注意的事项;组织纳税人培训,帮助纳税人自核自缴。各税源管理所应及时向纳税人发放汇算清缴的表、证、单、书。
(3)办税服务厅及有关管理所应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受理纳税人对相关涉税事项的申报和备案,并在纳税人年度申报之前办理完毕,确保纳税人应享受的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4)相关业务科室及各税源管理所应按照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所〔2010〕155号)的要求和管理权限对本市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做好清理、完善工作,确保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的准确性。
2.受理阶段。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跟踪纳税人申报情况,对已完成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各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及时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资料以及相关的涉税事项需要报送的资料,并认真审核是否齐全有效,如发现未按规定报齐申报资料的,应限期补齐;对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应予退回并限期补正;对已受理的纳税申报资料应出具相应的受理凭证。
主管税务机关对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采取措施,杜绝汇算清缴的盲区或漏报户。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拒不申报,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应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3. 申报阶段。为保证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数据的准确、有效,各税源管理所在接收纳税人的年度纳税申报信息后,应及时对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核实。重点包括:
(1)年度纳税申报表与企业会计报表的利润总额是否一致,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计算是否正确。
(2)企业资产损失的申报是否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的填报相符。
(3)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金额(纳税调减金额或减免税额)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条件、是否按照税收优惠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备案,属于事后备案的是否已经报送相关资料。
(4)本年度是否按规定结转或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
(5)对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机构的纳税申报资料,发现其分支机构相关资料内容有疑点、需进一步核实的,应向其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有关税务事项协查函,收到反馈信息后作相应的处理。
(6)对于外省市总机构在沪分支机构的《外省市总机构在沪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的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否符合税收规定。
4.结清税款阶段
(1)清算后需补税的企业。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已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2014年5月31日前缴纳应补税款。
(2)清算后需退税企业。对需退税的纳税人,各税源管理所应于2014年5月31日前分批次汇总将退税企业信息报送办税服务厅,由办税服务厅相关受理人员在征管系统内发起退税流程;专管员应就户以签报形式说明企业汇缴当年的经营情况及退税原因等,同时附送相关汇缴资料在2014年6月30日前按征管系统流程办理退税。
(3)清算后不退不补的企业。对不退不补的纳税人,各税源管理所应按专管员报送汇总签报及不退不补纳税人清册,报所长室审核、终审。其中,2013年度汇缴时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企业,由专业管理所开展逐户核查,具体核查工作方案另行制定。
(4)纸质资料归档要求。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各税源管理所应在其主表相关栏次加盖“受理专用章”后,将其中一联的有关报表交还纳税人。不论汇总签报或是就户签报,各税源管理所都应将受理的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其中一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等相关资料按签报归档,不得遗漏。
5.数据分析汇总阶段。各税源管理所应做好汇算清缴汇总数据的审核、调整、汇总工作,在汇总过程中,对数据反映出的纳税人基础信息不全或错误的,如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方国别、纳税人所属行业与征收方式的匹配、纳税人征收方式等信息,应及时与相关部门、相关人员沟通,协同做好纳税人基础信息的完善工作,以保证汇算清缴数据的准确性。
所得税科应结合本地区行业特点、税源结构,逐步建立企业所得税政策效应评价机制,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的应用,通过数据分析,进一步反映企业所得税管理不足之处,提出有效的改进措施,共同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水平。
6.总结分析阶段。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税源管理所应认真总结本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各项管理工作、各项企业所得税政策落实情况、汇算清缴数据分析,做好纳税申报资料的归集、整理,撰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项工作总结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局。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
(1)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主要做法,即组织领导工作、对内培训工作、对外宣传服务工作等;汇算清缴户数、企业所得税数据总体情况。
(2)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主要从企业的经济类型、国民经济行业的角度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分布情况,着重分析本地区的重点税源。
(3)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主要从企业经营情况、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等原因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
(4)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制度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主要是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各类政策、各项征收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分析以及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5)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在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结的同时,对企业实际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做好汇总、绩效分析和总结工作,并向上级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具体内容包括:
①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分析和绩效分析;
②落实优惠政策的主要措施和经验;
③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完善建议;
④下一步落实优惠政策的措施设想;
⑤其他需要报送的情况。
7.后续管理阶段。各税源管理所应根据市局有关文件规定的要求,在2014年6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组织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管理工作,并在2015年1月上旬前报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管理工作总结报告。
后续管理对象主要包括连续亏损二年及以上或年亏损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分局实际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前10名的企业;历年税收检查中问题较多的;同一法人控制关联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不同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税负较低且异常变化的;发生企业重组业务等生产经营情况变化较大的;减免税期满后由盈转亏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等。
五、考核要求
为确保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质量,区局将结合市局下达的相关考核指标,特别是汇算清缴户数占应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户数比重、核定征收企业的管理等情况进行考核,并组织力量进行清算质量抽查,于此项工作结束后公布考核结果。具体考核内容:
(一)各税源管理所对按规定受理的纳税人涉税审核事项,应按规定时间,在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之前办理完毕。
(二)各税源管理所应对纳税人提供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受理并审核。专管员应及时、认真审核纳税人报送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是否齐全有效,申报的项目是否完整,是否符合逻辑和勾稽关系,是否享受了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是否进行纳税调整,适用税率是否准确;对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采取措施,杜绝汇算清缴的盲区或漏报户。要求汇算清缴面达100%。
(三)各税源管理所应在规定时间内(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完成所得税汇算清缴,办结税款多退少补等手续。
(四)各税源管理所应组织力量做好汇算清缴就户催报、导入、校对和汇总工作,保证汇总数据的准确性,按规定要求及时上报汇总结果等。
(五)各税源所应根据审核的情况,组织企业所得税专项评估。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加强对核定征收企业的管理
1.核定征收企业汇算清缴适用应税所得税率问题。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的企业,应根据本年度应用项目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重最大原则确定其“所属行业”和“应税所得率”。当《核定征收企业收入总额明细表》第10行与视同销售收入、财产转让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受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之和占收入总额比重为最大时,企业当年度申报的“所属行业”应选择“08其他行业”。
2.加强核定征收企业管理的要求。继续贯彻落实“从严”和“收紧”原则,加大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管理力度,各税源管理所要采取有效措施,至2014年9月,应确保核定户比例有所下降。要切实加强一定规模企业的管理,严格控增量,积极去存量,对上年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核定户下降幅度不得低于5%,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同时,加强对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及跨地区经营的建筑企业管理,不得实行核定征收。
(二)关联交易报告表的报送
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以及总局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国税发〔2009〕114号,以下简称“关联申报表”),所有查账征收企业应当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企业年度关联申报。企业年度关联申报管理办法另行制度。
(三)汇缴期间办理歇业清算
对在汇算清缴期间申请歇业注销或迁移注销的企业,应先办理完2013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并结清当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款后,再办理清税清票流程。
上海市闸北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闸北区分局
2014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