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的相关规定,现对个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明确如下: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二、自2016年5月1日起,如有符合规定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请先在不动产坐落地的街道协税办(征收组)开具完税证明或税收缴款书,完税后由纳税人携带已完税证明及以下资料:
(一)《代开增值税发票申请表》;
(二)不动产产权证明或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等能证明不动产权属的复印件(首次办理时提供);
(三)出租方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私房出租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提供);
(五)出租方委托代理人申报的,应提供书面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承租方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承租方为单位的,提供税务登记证或社会信用登记证(三证合一)复印件(首次办理时提供)。
经街道协税办(征收组)审核后,请至办税服务大厅(昌平路991号或者中山北路198号)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静安区税务局
2016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