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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上海应亦商贸有限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01-24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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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向上海应亦商贸有限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沪国税嘉稽罚告〔2018〕15号

上海应亦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10114MA1GTMTF9W)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18年2月16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通过税务机关系统查询,你公司分别在2017年1月12日、14日,2017年2月23日对外开具150份(No.35265156-35265200、39089001-39089050、44967301-44967350),金额共计14,815,826.84元、税额共计2,518,691.51元,品名分别为铝锭、电解铜等,所有发票均未作废。同期进项发票认证增值税进项发票共6份,金额共计789,733.09元、税额共计134,254.61元, 进项品名分别为电解铜、铝锭等,其中五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认证后失控,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认证相符。增值税申报表及附表显示2017年1月、2月的进项税额是按销项税额填列(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都相等),应纳税额都为零。调取你公司银行帐号(038314******1403)未发现与上述销项发票企业和进项发票企业有资金来往。鉴于你公司目前状态为“非正常”,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韩大伟已失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76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以及税总发[2016]1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你公司开具的上述1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No.35265156-35265200、39089001-39089050、44967301-44967350)定性为虚开发票,金额共计14,815,826.84元、税额共计2,518,691.5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和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拟对你公司处罚款二十万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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