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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上海双枭贸易有限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02-07 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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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向上海双枭贸易有限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沪国税嘉稽罚告〔2018〕37号

上海双枭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10114MA1GTQH27U)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18年2月28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因公司已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且检查人员无法通过已知的联系方式联系到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人员,故检查人员到公司注册地 “上海市嘉定区汇源路55号8幢3层J751室”进行了实地走访,发现该幢大楼的实际使用者是中广国际广告创意产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在3层未发现“J751室”。检查人员遂在现场拨打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松的联系电话159****7248,语音提示为空号。后经中广国际广告创意产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证实,该地址为经济城集中招商的虚拟地址,公司未在此经营办公。鉴于上述情况,检查人员于8月25日采取邮寄送达方式,将《税务检查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寄送至公司注册地址,但因无法送达被邮局退回。检查人员遂于2017年9月22日采取公告方式送达,目前公告已满30日。通过查询辅助管理平台(升级版),检查人员发现公司在2017年1月、2月曾向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50份,已对外开具150份(No.35418951-9000、49343851-3900、49417901-7950),开具日期分别是2017年2月22日、23日、28日,金额共计14,946,766.16元、税额共计2,540,950.28元,受票方集中在山西广发正新能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40100083710488L)、泰安珂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900MA3CL9KK3C)、北京鑫利通汇商贸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品名分别为废钢、硫精粉、煤等,所有发票均未作废。此外,公司同期无进项发票认证记录,无进项税额。由于公司未签订第三方协议,故检查人员未能查得公司银行账户等相关资料。根据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系统查询到该公司销项发票上的开户银行及账号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汇源路支行436*******87”,检查人员前往中国银行菊园支行申请调取公司银行存款账户信息,经银行工作人员证实不存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汇源路支行,也不存在436*******87的账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和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拟处罚款200,000.0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一八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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