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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上海秀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05-02 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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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向上海秀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上海秀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国税嘉稽罚〔2018〕96号)(详见附件) 。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已送达。

  特此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2018年4月25日

  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国税嘉稽罚〔2018〕96号

上海秀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10114MA1GTMED7G)

  经我局(所)对你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纳税情况的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通过查询辅助管理平台(升级版),你公司实际对外开具300份(No.49347601-49347650、49443851-49443900、66199751-66199800、66278751-66278800、66421251-66421300、66498951-66499000),开具日期分别是2017年3月6日、7日、16日、25日、27日、31日,2017年4月23日,金额共计29,298,101.70元、税额共计4,980,677.28元,受票方集中在上海雅寒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10112560136125Y)、西安翁坤工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610112MA6U041B2K)、西安子金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610112MA6TYT5HXQ)、西安从贵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610112MA6TYTRHXA)、天津市巨光恒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2230MA05JU20XT)、上海鳕孜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10115MA1H86C51K)、北京创达志新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1010MA008GQ691)、北京宏利富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10108MA00A5PQ7W)、贵溪市浩捷工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60681MA35KRJ43P)上海强柱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10115MA1H8CGM29),上海源挚贸易有限公司(91310115342273236H)、浦江昌泰工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30726781829486T)、天津市巨光恒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223MA05JU20XT)、新疆中祥恒元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650102328905532B)、郑州昊通矿山品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10100MA40K0T751)、郑州伟恒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91410100MA40K0WM71),销项品名分别为铝锭、生铁、焦煤等,所有发票均未作废。此外,你公司同期进项发票认证记录,2017年3月收受增值税进项发票共1份,金额共计99,829.06元、税额共计16,970.94元, 开票方为上海卿同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10104MA1FR6Q95Q),进项品名为机械设备,所收受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认证相符。但通过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查询你公司增值税申报表及附表显示,实际你公司2017年3月的进项税额是按销项税额填列(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都相等),2017年3月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为零。 2017年10月12日,到你公司系统中登记的开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新农支行查询你公司帐号(502***********562),经核实该账号未在新农支行开立账户。鉴于上海秀亨电子商务目前状态为“非正常”,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袁亨秀已失联,故至检查日止,检查人员难以取得直接证据,但通过上述证据组合且相互印证的客观事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76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以及税总发[2016]1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该公司开具的上述3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No.49347601-49347650、49443851-49443900、66199751-66199800、66278751-66278800、66421251-66421300、66498951-66499000)拟定性为虚开发票,金额共计29,298,101.70元、税额共计4,980,677.28元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和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二十万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0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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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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