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上海巽志实业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国税嘉稽罚〔2018〕77号)(详见附件) 。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已送达。
特此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2018年4月25日
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国税嘉稽罚〔2018〕77号
上海巽志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10114MA1GTN8U0E)
经我局(所)对你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纳税情况的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7年1月,向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申领2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外开具了19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18042254-300、35057351-400、42324701-750、42443701-745.开具金额18,869,507.00元,税额3,207,816.18元,开具的品名繁多,没有进项税额。且申报后失控,税款未入库。
经查询你公司开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嘉定支行501***********197(基本账户),从开户到查询日,共发生入账一笔700元,出账三笔,无余额;中国银行上海市共和新路支行436******338(增值税专用发票留有此账户),查无你公司名称、无该账号。根据税总发[2016]1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你公司向外开具的上述19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处罚决定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计2000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0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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