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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上海沪贵广告有限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05-11 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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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向上海沪贵广告有限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告

  发布日期:2018-05-10

上海沪贵广告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沪国税嘉稽处〔2014〕207号)(详见附件) 。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已送达。

  特此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2018年5月10日

  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沪国税嘉稽处〔2014〕207号

上海沪贵广告有限公司:

  我局(所)于2014年7月2日至2014年7月17日对你(单位)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增值税方面

  你公司分别于2013年11月、12月收受了由上海先启广告有限公司、上海江河广告有限公司开具的认证后失控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金额2,372,649.59元、税额403,350.41元,价税合计2,776,000.00元,发票具体明细如下: 

  序号 开票日期 发票号码    金额     税额

  (1) 20131122 03476748 98,290.60 16,709.40

  (2) 20131122 03476747 94,017.09 15,982.91

  (3) 20131122 03476749 98,290.60 16,709.40

  (4) 20131223 01829547 99,145.30 16,854.70

  (5) 20131223 01829546 99,145.30 16,854.70

  (6) 20131223 01829545 99,145.30 16,854.70

  (7) 20131223 01829544 99,145.30 16,854.70

  (8) 20131223 01829543 99,145.30 16,854.70

  (9) 20131223 01829542 99,145.30 16,854.70

  (10) 20131223 01829541 99,145.30 16,854.70

  (11) 20131223 01829540 99,145.30 16,854.70

  (12) 20131223 01829539 99,145.30 16,854.70

  (13) 20131223 01829538 99,145.30 16,854.70

  (14) 20131223 01829537 99,145.30 16,854.70

  (15) 20131223 01829536 99,145.30 16,854.70

  (16) 20131223 01829535 99,145.30 16,854.70

  (17) 20131223 01829534 99,145.30 16,854.70

  (18) 20131223 01829533 99,145.30 16,854.70

  (19) 20131223 01829532 99,145.30 16,854.70

  (20) 20131223 01829531 99,145.30 16,854.70

  (21) 20131223 01829530 99,145.30 16,854.70

  (22) 20131223 01829529 99,145.30 16,854.70

  (23) 20131223 01829528 99,145.30 16,854.70

  (24) 20131223 01829527 99,145.30 16,854.70

  合计                 2,372,649.59 403,350.41

  你公司收到上述发票后已入账并向我局第八税务所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403,350.41元,同时于当期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共计2,372,649.59元。

  经调查确认,2013年10月你公司接到了广州亚海展览有限公司2013年广州车展展位工程业务,项目时间为2013年11月21日至2013年12月2日,工程范围为展位搭建及开展期间维护,合同价款为4,120,000元,为完成此合同,由你公司业务员钟奇联系了上海先启广告有限公司和上海江河广告有限公司,在网上查询这两家公司业务不错后,委托钟奇全权处理此业务,分别与上海先启广告有限公司和上海江河广告有限公司签订了业务合同,由他们进行搭建与开展维护并取得上述发票。你公司按发票金额以现金支付了款项,获得了盖有对方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因为合同完成时临近过年未及时将相关凭证交于财务入账处理。钟奇目前已离职,不了解其现在状况。

  从上述业务中,无明显证据证明你公司取得上述24份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恶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但根据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函》631011402140003号及631011402140004号税务稽查案件协查报告,上述24份发票为失控发票,该行为违反了国税发(2004)123号文之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403,350.41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之规定,补增值税403,350.4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及沪税地(1994)18号文之规定,补城建税4,033.50元。

  根据国发(1986)50号《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及沪税地(1993)79号文之规定,补教育费附加12,100.51元。

  根据沪府发(2011)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之规定,补地方教育附加8,067.01元。

  根据沪府发(2000)24号《上海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沪府发(2006)9号之规定,补河道维护费4,033.5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嘉定区税务局第八税务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帐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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