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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上海暖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05-11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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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向上海暖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发布日期:2018-05-10

上海暖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沪国税嘉稽罚一〔2015〕81号)(详见附件) 。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已送达。

  特此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2018年5月10日

  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国税嘉稽罚一〔2015〕81号

上海暖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经我局(所)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增值税方面

  你公司于2011年11月-2012年6月期间,以配件及APPLeMD239CH/A的形式收受了新蛋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合计发票金额1,452,136.74元,进项税额246,863.26元,价税合计1,699,000.00元。

  序号 发票号码 开票日期   金额       税额  

  1  17696842 2011.11.18  84,829.06 14,420.94 

  2  17696843 2011.11.18  84,829.06 14,420.94 

  3  17696844 2011.11.18  84,829.06 14,420.94 

  4  27304847 2011.12.14  90,811.97 15,438.03  

  5  27304848 2011.12.14  90,811.97 15,438.03  

  6  09403278 2012.2.9    71,111.11 12,088.89

  7  09403279 2012.2.9    71,111.11 12,088.89 

  8  09562005 2012.2.20   92,948.72 15,801.28  

  9  09748135 2012.3.14   93,076.92 15,823.08 

  10 09748143 2012.3.14   93,076.92 15,823.08 

  11 09748142 2012.3.14   93,076.92 15,823.08  

  12 09748144 2012.3.14   93,076.92 15,823.08  

  13 42730875 2012.6.26   81,709.40 13,890.60  

  14 42730901 2012.6.26   81,709.40 13,890.60  

  15 42730877 2012.6.26   81,709.40 13,890.60  

  16 42730878 2012.6.26   81,709.40 13,890.60  

  17 42730876 2012.6.26   81,709.40 13,890.60  

  合计               1,452,136.74  246,863.26   

  你公司将上述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已入账,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增值税合计246,863.26元。

  经调查确认,你公司法定代表张春玲支付发票金额7%的费用,取得了由新蛋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开具的上述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该行为属恶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之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246,863.26元。

  (二) 企业所得税:

  1、同增值税方面,你公司将上述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已入账,于2012年结转成本:952,136.74元,余下的存货金额为500,000.00元在存货中并未结转成本。该行为违反了国税发(2008)88号文第二条第三项第三点的规定,属于在账簿上多列支出的行为,应调整课税所得额952,136.74元。

  2、因查补2012年度城建税2,468.63元、教育费附加7,405.90元、河道维护费2,468.63元、地方教育附加4,937.27元,作调减2012年度课税所得额17,280.43元。

  追缴增值税246,863.26元,城建税2,468.63元,教育费附加7,405.90元,地方教育附加4,937.27元,河道维护费2,468.63元,企业所得税233,714.08元。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处追缴税款1倍的罚款计483,045.97元(其中:增值税罚款246,863.26元、城建税罚款2,468.63元,企业所得税罚款233,714.08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483025.97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嘉定区税务局第六税务所缴纳入库(帐号:)。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二○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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