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继续实行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沪财税〔2014〕7号)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现将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取得的劳动所得,经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执行期限继续延长三年,即: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减征幅度自2014年1月1日起提高至每年减征4500元。对同一个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上述劳动所得,其全年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款总额不超过4500元。
一、2013年底之前已认定的残孤烈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市局征科处已将2013年年底之前原认定过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直接导入综合征管软件,对于这类纳税人,不需要再进行减免税申请,纳税人可以自动延续享受政策。
二、2014年之后新需要认定的残孤烈
对于2014年之后新需要认定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可自行或委托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审批手续。
对经批准减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如申报信息发生变化的,应重新按本公告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资料清单:
1、《上海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申请表(扣缴义务人专用)》(附件一)或《上海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申请表(自行申报纳税人专用)》(附件二);
2、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3、经国家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和民政部门认定出具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减征和清算方法: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及年度清算方法,遵照上海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2号公告第三、四、五条执行。
上海市金山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金山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