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上海晖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10097户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一)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闵税限改〔2015〕7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上海市闵行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闵行区分局
2015年7月17日
上海市闵行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闵行区分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闵税限改〔2015〕7号
上海晖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10097户单位:
你(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报送纳税资料(详见附件1:未报送财务报表;附件2:未报送国地税通用机打发票明细采集数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限你(单位)于2015年8月18日前报送相关纳税资料,改正税务违法行为。逾期仍不改正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闵行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闵行区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海市闵行区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闵行区分局第二税务所
上海市闵行区国家税务局第三税务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闵行区分局第三税务所
上海市闵行区国家税务局第四税务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闵行区分局第四税务所
上海市闵行区国家税务局第五税务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闵行区分局第五税务所
上海市闵行区国家税务局第六税务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闵行区分局第六税务所
上海市闵行区国家税务局第八税务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闵行区分局第八税务所
上海市闵行区国家税务局第九税务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闵行区分局第九税务所
上海市闵行区国家税务局第十税务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闵行区分局第十税务所
上海市闵行区国家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闵行区分局第十一税务所
上海市闵行区国家税务局第十三税务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闵行区分局第十三税务所
2015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