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B企业就预期发生的土地收储情形是否适用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事宜,向上海市某区税务局提出税收事先裁定申请。
B企业被列入政府储备计划的地块,性质为划拨土地,根据市规资局、市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市属国企存量土地资源盘活利用三年行动方案》(2023年-2025年),纳入区域“城市老工业基地转型发展和城市更新的示范区”规划,但暂未取得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经调查研究,并在税企双方充分沟通的基础上,该区税务局对该税收事项出具了《税收事先裁定意见书》,认为该事项在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且实际发生税收事项与申请材料所述一致的前提下,如B企业在纳税义务发生前取得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则可免征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