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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公告2018042

发布时间:2018-03-26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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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沪国税青稽公〔2018〕24号

 

上海驰菱电扶梯成套部件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沪国税青稽处〔2017〕167号)(详见附件)。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上海市青浦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2018年3月26日

 

上海市青浦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沪国税青稽处〔2017〕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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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驰菱电扶梯成套部件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1011857416328X8)

    我局(所)于2017年4月27日至2017年8月7日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经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你公司在2015年10月-2016年1月的经营活动中收受了天津文祥盛商贸有限公司、天津众和生商贸有限公司、天津衡恒星苑商贸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3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1200152130,发票号码:02407554—02407566、05012858—05012862、05012864—05012868、05012870—05012875,发票代码:1300153130,发票号码 :02348213,价税合计4414235元,其中税额641384.65元。据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顾金根陈述:上述30份发票是公司在2015年10月-2016年1月期间向一个叫张东的材料推销员采购废带钢取得的,每次采购都是张东带来合同、送货单,将废带钢用卡车装运到公司,到月末张东将发票快递给公司,货款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3700000元、现金支付714235元。公司与上述三家公司没有业务往来。你公司已将上述3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于所属期2015年10月、11月、2016年1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抵扣税款641384.65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之规定,造成少缴增值税641384.65元。你公司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用以抵扣税款是偷税。

    2、你公司已将上述3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对应的原材料成本于2015年结转主营业务成本2832593.94元、2016年结转主营业务成本940256.41元,同时你公司将其中一笔进项转出税额261561.06元于2016年结转了主营业务成本,违反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之规定,造成少缴2015年企业所得税708148.49元、2016年企业所得税300454.37元。

你公司在接到主管税务所通知后已于2016年3月通过正常申报方式(所属期2016年2月)、9月、11月通过更正申报方式(所属期2016年7月、8月)补缴了上述3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及附加,同时缴纳了部分滞纳金。已结转主营业务成本的相对应材料成本和部分进项税额未作纳税调整。

    二、处理决定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之规定,向你公司限期追缴少缴的2015年企业所得税708148.49元、2016年企业所得税300454.37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你公司已补缴的增值税及城建税、少缴的企业所得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经计算增值税滞纳金为67976.84元、城建税滞纳金为3398.84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上海市青浦区国家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青浦区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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