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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青浦区第六届人大会第三次会议第120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10-07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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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萍、徐春荣代表:

近接青浦区第六届人大会第三次会议第120号提案“关于延续村经济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反映的问题

区人大第120号《关于延续村经济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提案反映情况:2022年下半年以来,税务部门根据上级通知不再给村经济合作社代开发票、扣缴税金,村经济合作社必须作为一般企业进行纳税。这样,合作社需要比以前多缴纳(企业所得税(一般25%)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红需缴纳个人所得税20%)40%左右的税金。

并提出建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目前还在发展壮大的过程中,为了增加农民的收入渠道,助力乡村振兴,让农民有幸福感和获得感,建议暂时延续以前的政策。

二、目前的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十五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答复情况

我局非常重视人大提案的调查回复工作,由分管局长牵头组织相关业务科室开展具体工作。我局在充分调查青浦区目前村经济合作社代开发票情况的基础上,针对该提案提出的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比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适用税率自行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费。如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特此回复。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青浦区税务局

2023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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