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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此前已经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如何按照提高后的标准享受扣除?

发布时间:2023-09-01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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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时间:2023-09-01 09:58

  留言标题:我此前已经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如何按照提高后的标准享受扣除?

  留言内容:我此前已经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如何按照提高后的标准享受扣除?

 

  答复时间:2023-09-01 16:53

  答复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答复内容:您好:

  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发布前,纳税人已经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2023年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自9月申报期起,信息系统将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此前多缴的税款可以自动抵减本年度后续月份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欢迎您再次提问,您也可以通过“上海税务”微信公众号“在线咨询”模块、“上海税务”网站“我要咨询”模块进入智能在线咨询系统,或通过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获得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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