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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3-09-21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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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时间:2023-09-20 13:41:27

  留言标题: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留言内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的政策中,采购的国产设备需要符合什么要求?

 

  答复时间:2023-09-21 09:44

  答复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答复内容:您好:

  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本公告所述“设备”,是指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在计算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时,应将进口设备和采购国产设备的原值一并计入,包括已签订购置合同并于当年内交货的设备(应提交购置合同清单及交货期限),上述采购国产设备应属于本公告《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所列设备(见附件2)。对执行中国产设备范围存在异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税务总局商财政部核定。

  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判断是否属于上述情形。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欢迎您再次提问,您也可以通过“上海税务”微信公众号“在线咨询”模块、“上海税务”网站“我要咨询”模块进入智能在线咨询系统,或通过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获得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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