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热词: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发布时间:2025-04-07 09:43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留言时间:2025-04-03 15:34

  留言标题: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留言内容:请问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什么条件?

 

  答复时间:2025-04-07 09:43

  答复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答复内容:您好:

  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4号)的规定:“为更好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进一步便利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开展跨境经营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税收居民证明》,见附件1)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任一公历年度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二、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以及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境内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内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境内合伙企业)不能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但可按以下情形办理:

  (一)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当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二)境内个体工商户应当由其中国居民业主向境内个体工商户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三)境内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其中国居民投资人向境内个人独资企业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四)境内合伙企业应当由其中国居民合伙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欢迎您再次提问,您也可以通过“上海税务”微信公众号“在线咨询”模块、“上海税务”网站“我要咨询”模块进入智能在线咨询系统,或通过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获得帮助。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