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主体
G公司
二、事项描述
2025年4月,某德国企业以其境内全资子公司G公司分配的2023年度部分利润用于直接增资,增资额为3547.15万元。G公司预计于2025年底前向其母公司支付2024年度部分股息红利3700万元,按规定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G公司就上述股息红利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享受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提请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收事先裁定。
三、裁定意见
根据G公司提供的资料和陈述,税务机关认为,在德国企业取得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利润再投资情况表》等材料情况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号),该德国企业预计于2025年底前取得的3700万元股息红利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于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可抵免的应纳税额。因中国政府同德国政府订立的税收协定中股息的协定税率为5%,在同时满足公告第二条规定条件下,G公司于2025年底前向其母公司支付股息红利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减该德国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抵减额度为增资额的5%即177.3575万元。当年不足抵免的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
四、裁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五、裁定日期
2025年11月
该项裁定就申请人本次申请的涉税事项对本市税务机关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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