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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沪国税崇稽公告〔2015〕1号)

发布时间:2015-09-01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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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SY7294583150201500060
主题分类: 通知公告

名称: 上海市崇明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沪国税崇稽公告〔2015〕1号)

 

上海市崇明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沪国税崇稽公告〔2015〕1号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上海加腾实业有限公司(税务登记号:310230666090751)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因无法与该公司取得联系,《税务处理决定书》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沪国税崇稽处〔2012〕55号)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受送达人可到上海市崇明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领取上述文书书面文本。

地址:上海市崇明县港西镇鼓浪屿路1000弄280号2213室;

联系电话:69617139;联系人:陆劲峰。

 

上海市崇明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2015年9月1 日

 

 

上海市崇明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沪国税崇稽处〔2012〕55号

上海加腾实业有限公司:

我局(所)于2012年7月25日至2012年8月20日 对你(单位)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 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根据协查方提供的内容和检查情况,你公司收受上海峻拓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3份,价税合计总金额为250260.00元,开票日期均为2011年11月22日,号码分别为10471226、10471227、10471228。在2011年11月份经认证通过已作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金额为213897.45元,税额36362.55元,货名彩钢板。

(二)收集的相关证据:

1.有关报表、记账凭证、发票复印件。

2.询问笔录。

二、处理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国税发(2000)187号文、[国税函(2007)1240号文的规定,对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36362.55元,作增值税进项税转出处理,补增值税36362.55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规定》,应补城建税36362.55*5%=1818.13元。

3.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事项的通知》,应补河道费36362.55*1%=363.63元。

4.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应补教育费附加36362.55*3%=1090.88元。

5.根据《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第二条之规定,应补地方教育附加36362.55*2%=727.25元。

6.根据国税发[2008]88号文规定,对收受虚开增值税发票所列支的成本,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处理,调整增加2011年应纳税所得额213897.45元,调减2011年应纳税所得额3999.89元(补增值税附加),2011年原应纳税所得额41655.21元,调整后2011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51552.77元,应征企业所得税:251552.77*25%=62888.19元,已征10413.80元,补征企业所得税52474.39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崇明县税务局第十六税务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帐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崇明县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上海市崇明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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