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送达公告
沪国税奉稽公〔2017〕159号
上海丰欢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局《税务检查通知书》(沪国税奉稽检通一〔2016〕1043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王瑾峰、张建明等人,自2016年11月9日起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已送达。
特此公告。
上海市奉贤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