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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货物运输业发票适用范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03-31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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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征管所:

根据市局沪国税流[2003]31号文《关于本市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业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区局现将本区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涉及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所使用的范围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汽车维修类:(甲字:十万元版;乙字:万元版;丙字:万元版;丁字:千元版;戊字:千元版)

按行业经营许可证设定的经营范围和经济类型划分:

1、   属汽车修理(一类企业)

使用上海市汽车维修业统一发票(甲字、乙字、丙字)

2、   属汽车维护(二类企业)

使用上海市汽车维修业统一发票(乙字、丙字)

3、   属汽车专项维修(三类企业)

使用上海市汽车维修业统一发票(丙字)

4、   属汽车专项维修(三类个体)

使用上海市汽车维修业统一发票(丁字)

5、   属摩托车维修(摩托维修)

使用上海市汽车维修业统一发票(丙字)

6、   属摩托车维修(个体摩托维修)

使用上海市汽车维修业统一发票(丁字)

7、   属汽车检测(检测企业)

使用上海市汽车维修业统一发票(戊字)

二、陆上运输类:

按行业经营许可证设定的经营范围划分:

1、   属企业普通货物运输(包括危险品)(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经营许可证)(危险品凭危险品运输经营许可证)

使用上海市公路运输货票(沪甲)(金额:万元版)

2、   属个体普通货物运输(包括危险品)(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经营许可证)(危险品凭危险品运输经营许可证)

使用上海市公路运输货票(沪丙)(金额:千元版)

3、   属货运代理业务(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经营许可证)

使用上海市公路货运代理发票[沪Ⅰ(金额:万元版)或沪Ⅱ(金额:万元版)]

4、   属搬运装卸(具备上海市道路运输行业备案证)

使用上海市公路货运装卸发票(金额:万元版)

5、   属收费停车场(库)(具备上海市道路运输行业备案证)

使用上海市收费场停车场(库)定额发票(1元、2元、5元、10元);

上海市公路运输服务业统一发票(金额:万元版)(适用于物业管理等企业团体性质,一次性结算的)

注意:收费确定:根据物价局审核批复定价

6、   如该企业具备普通货物运输及货运代理(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适应使用二种票种:

使用A、上海市公路运输货票(沪甲):

B、上海市公路货运代理发票(沪Ⅰ或沪Ⅱ)

7、   属个体人力货运的(统一由三轮车管理站牵头购买发票)

使用上海市个体人力货运定额发票(1元、2元、5元、10元)

三、水上运输类:

1、   属水上货物运输业务(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许可证)

使用上海市水路货物运输统一发票

2、   属内河装卸、堆存业务(凭上海市内河装卸(服务)备案证)

使用上海市水路货物装卸搬运堆存统一发票

3、   纯属水路代理业务(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

使用上海市水路货物运输服务统一发票

四、上海市新增货物运输业发票

上海市公路、内河运输服务业统一发票(金额:百元版):适用于不作增值税抵扣之用。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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