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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印花税纳税检查的通告

发布时间:2006-06-19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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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增强单位和个人依法纳税意识,根据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沪地税地[2006]44号和沪地税地[2006]45号的精神,本区决定于2006年6月12日起至2006年9月25日,在本区范围内开展印花税纳税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区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事业单位、部队和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所列举的凭证(包括在国外书立,在我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我国法律保护的《条例》所列举的凭证),均属本次检查范围。
  二、本次检查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5月31日书立、领受的应税凭证。检查中如发现以前年度印花税纳税违章行为的,亦应按本通告规定依法检查和处理。
  三、各纳税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有关法规对各种应税凭证的贴花情况进行自查。凡通过自查主动补贴、注销和更正的,可免于处罚。对被税务机关查获未贴、少贴、漏贴印花税票和贴而未注销及揭下重用的,除追补税款、注销和更正外,还将依法予以处罚。
  四、请各单位和个人于2006年8月10日之前自查,并将《2006年印花税纳税检查自查表》上报对口税务管理所。《2006年印花税纳税检查自查表》请各单位和个人向下列渠道获取:1、对口税务管理所;2、电子申报户从万达公司电子申报网站上下载。

五、本次印花税纳税检查工作,由各税务管理所根据本通告的要求组织实施。请各纳税单位和个人务必认真自查,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自查中。各管理所将结合自查情况在8月11日至9月25日开展重点检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奉贤区分局

200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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