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稽查局
送达公告
沪地税浦稽公〔2012〕1号
上海哥登健身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沪地税浦稽处〔2011〕29号)。
我局于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1月17日对你单位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经查,你公司2010年1月至8月共发放员工工资379547.50元,未代扣代缴纳个人所得税共计25703.30元。
2、经查,你公司2007年4月至2010年10月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合同共6份未贴印花税495.30元。
二、处理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及国税发(2003)47号文的规定,责成你公司将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25703.30元予以补扣解缴,对纳税人拒绝给付的应及时报告我局。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对你公司补征印花税495.3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浦东新区税务局第十三税务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已送达。
特此公告。
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稽查局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