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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向上海贝瑞姆铜业有限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沪国税浦稽罚告〔2012〕30号)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3-01-10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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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沪国税浦稽罚告〔201230

 

上海贝瑞姆铜业有限公司: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12427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公司20092010年度原材料含税销售款2084219元宕其他应付款帐户,少计不含税收入1781383.75元,少申报缴纳增值税302835.23元、城建税3028.3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处少缴增值税、城建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52931.8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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