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沪国税浦稽罚告〔2012〕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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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贝瑞姆铜业有限公司: |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 |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公司2009、2010年度原材料含税销售款2084219元宕“其他应付款”帐户,少计不含税收入1781383.75元,少申报缴纳增值税302835.23元、城建税3028.36元。 |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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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