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浦稽公〔2014〕2号
上海安怀服装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我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沪国税浦稽处〔2014〕8号)。
我局于2012年8月7日至2012年11月14日对你单位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0年7月至2011年1月收取上海岩宽实业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合计金额190,829.07元,税额合计32,440.93元,价税合计223,270.00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单位已于2010年8月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695.64元、2010年10月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1,298.48元、2010年11月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7, 761.34元、2011年2月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 685.47元,合计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2,440.93元。同时,你单位将取得的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企业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190,829.07元,其中2010年税前扣除180,914.54元、2011年税前扣除9,914.53元。
二、处理决定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38号令)第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的规定,对你单位从第三方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追缴增值税税款32,440.93元。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5]19号)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追缴城建税324.41元。
3、依据《上海市财政局、税务局关于提高本市城市教育费附加征收率的通知》(沪税地[1993]79号)的规定,带征城市教育费附加973.23元。
4、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沪府发[2011]2)的规定,带征地方教育附加33.71元。
5、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事项的通知》(沪府办发[2006]9号)的规定,带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324.41元。
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的规定,对你单位收受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的行为,补征企业所得税47,293.33元。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加收滞纳金计20,379.87元,其中增值税滞纳金10,460.80元,城建税滞纳金104.61元,企业所得税滞纳金9,814.46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第十六税务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帐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已送达。
特此公告。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二O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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