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沪国税青稽公〔2018〕17号
上海凡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沪国税青稽处〔2018〕39号)(详见附件)。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上海市青浦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2018年3月6日
上海市青浦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沪国税青稽处〔2018〕39号
上海凡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10229765970295)
我局(所)于2016年7月21日至2017年11月29日对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经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于2014年4月-12月收受了无锡市天世云贸易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发票号码:#11279255-11279256、#06623743、#07139262,无锡市富格玛商贸有限公司涉嫌虚开的《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号码:#10178403-#10178404,无锡市文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涉嫌虚开的《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号码:#12159235-#12159236,无锡瑞德丰科技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发票号码:#12774249-#12774251、#12989023-#12989024,深圳市益鸿达贸易有限公司涉嫌虚开的《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发票号码:#09226675-#09226676、#05321358-#05321359,深圳第一电声电子有限公司涉嫌虚开的《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号码:#05300479-#05300480,价税合计1763873.6元,其中税额256289.32元。
你公司于2015年3月-10月收受了广州从望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号码:#15571252-#15571253,广州兮泰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号码:#15571261,徐州赛朝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号码:#00618481,深圳市兴业立博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号码:#00497400,深圳市百图嘉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号码:#01752959-#01752960,广州市贺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号码:#02847986,广州群测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号码:#03827428,广州寿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号码:#03554310-#03554312,价税合计1222920.80元,其中税额177689.34元。
据你公司法人代表李记陈述,上述发票是其到嘉定区宝安路方泰五金城一家叫大明电缆商店中购买电缆、光纤、摄像机等设备,向任姓老板支付价税合计8%的开票费取得的,开票费通过信用卡付给任老板。公司与上述开票企业无业务往来。
你公司已将上述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抵扣税款433978.66元(256289.32+177689.34)。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之规定,造成少缴2014年增值税211606.39元、2015年增值税222372.27元。你公司已将上述发票的金额于2014年结转主营业务成本445549.20元、2015年结转主营业务成本95242.91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之规定,造成2014年少缴企业所得税113430.75元(445549.20*25%+13623*15%)、2015年少缴企业所得税4234.92元【(95242.91-52893.76)*10%】。
在2015年11月青浦公安找到李记后(为了2014年收受的19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于2015年11月27日补缴了增值税256289.32元、相关附加及增值税滞纳金(所属期2014年4月)。2015年收受的1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款你公司已分别于所属期2015年11月、12月进项税额转出16054.83元和161634.51元。
二、处理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之规定,向你公司限期追缴少缴的2014年企业所得税113430.75元、2015年企业所得税4234.92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你公司加收增值税滞纳金14495.17元、城建税滞纳金856.89元、2014年企业所得税滞纳金13271.4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上海市青浦区国家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青浦区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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