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沪国税青稽公〔2018〕18号
上海凡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国税青稽罚〔2018〕24号)(详见附件)。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上海市青浦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2018年3月6日
上海市青浦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国税青稽罚〔2018〕24号
上海凡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10229765970295)
经我局(所)于2016年7月21日至2017年11月29日对你单位在2014年01月0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于2014年4月-12月收受了无锡市天世云贸易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发票号码:#11279255-11279256、#06623743、#07139262,无锡市富格玛商贸有限公司涉嫌虚开的《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号码:#10178403-#10178404,无锡市文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涉嫌虚开的《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号码:#12159235-#12159236,无锡瑞德丰科技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发票号码:#12774249-#12774251、#12989023-#12989024,深圳市益鸿达贸易有限公司涉嫌虚开的《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发票号码:#09226675-#09226676、#05321358-#05321359,深圳第一电声电子有限公司涉嫌虚开的《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号码:#05300479-#05300480,价税合计1763873.6元,其中税额256289.32元。你公司于2015年3月-10月收受了广州从望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号码:#15571252-#15571253,广州兮泰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号码:#15571261,徐州赛朝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号码:#00618481,深圳市兴业立博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号码:#00497400,深圳市百图嘉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号码:#01752959-#01752960,广州市贺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号码:#02847986,广州群测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号码:#03827428,广州寿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号码:#03554310-#03554312,价税合计1222920.80元,其中税额177689.34元。据你公司法人代表李记陈述,上述发票是其到嘉定区宝安路方泰五金城一家叫大明电缆商店中购买电缆、光纤、摄像机等设备,向任姓老板支付价税合计8%的开票费取得的,开票费通过信用卡付给任老板。公司与上述开票企业无业务往来。你公司已将上述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抵扣税款433978.66元(256289.32+177689.34)。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之规定,造成少缴2014年增值税211606.39元、2015年增值税222372.27元。你公司已将上述发票的金额于2014年结转主营业务成本445549.20元、2015年结转主营业务成本95242.91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之规定,造成2014年少缴企业所得税113430.75元(445549.20*25%+13623*15%)、2015年少缴企业所得税4234.92元【(95242.91-52893.76)*10%】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少缴增值税433978.66元一倍的罚款433978.66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0195.02元一倍的罚款10195.02元、少缴企业所得税(2014年)113430.75元一倍的罚款113430.75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57,604.43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上海市青浦区国家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青浦区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