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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资料报送的通告

发布时间:2009-04-15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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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两个减负”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申报资料报送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国税征〔2007〕47号)、《关于推行防伪税控远程抄报税和电子申报企业电子签名的通知》(沪国税征〔2008〕36号)的要求,区局下发了《关于减少纳税申报部分资料报送的通知》和《关于部分纳税人不再报送纸质财务会计报表的通知》。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部分纳税人对此了解掌握不全面。现将纳税申报报送资料保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实行电子签名的电子申报企业已通过网上报送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以及损益表)、各财务补充数据报表、重点税源户相关信息报表的,可不再报送相应的纸质资料,上述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财务补充数据报表、重点税源户相关信息报表外的其他资料按季报送。但下列情形例外:

  (一)出口退(免)税企业仍需按月报送除财务补充数据报表、重点税源户相关信息报表以外的各类纸质资料。

  (二)机动车生产、经销企业仍需按月报送除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财务补充数据报表、重点税源户相关信息报表以外的纸质附报资料。

  (三)增值税纳税人有海关完税凭证抵扣的,必须于每月纳税申报前进行海关完税凭证备案。

  (四)营业税纳税人有扣除费用的,必须于每月纳税申报前经税务部门审核后进行纳税申报,审核时必须同时报送原始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纸质资料。

  (五)采用电子申报方式申报各类报表后,发现报表有误又无法撤销的,应于申报期内报送正确的纸质资料。

  (六)纳税人必须按年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纸质资料,以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电子申报信息和纸质申报资料。

  二、采用直接上门申报方式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仍按原来规定按月报送纸质资料。

  三、青浦区税务局将及时在上海财税青浦子网站(www.csj.sh.gov.cn)上公布有关税收信息,请纳税人查阅。

  四、纳税人如有疑问,可直接拨打咨询热线12366进行咨询。

  

  

  

                                      上海市青浦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青浦区分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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