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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1年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12-28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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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细则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40号)的有关规定,2011年纳税申报期限调整如下:

  一、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

  1月:1月18日。

  2月:2月22日。

  3月:3月15日。

  4月:4月18日。

  5月:5月17日。

  6月:6月20日。

  7月:7月15日。

  8月:8月15日。

  9月:9月19日。

  10月:10月24日。

  11月:11月15日。

  12月:12月15日。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按季申报

  3月:3月21日。

  6月:6月23日。

  9月:9月23日。

  12月:12月20日。

  (二)按半年申报

  6月:6月23日。

  12月:12月20日。

  

  三、房产税

  5月:5月31日

  11月:11月30日

  

  

  

                                     青浦税务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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