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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落实上述项目的油气资源税的减征政策?

发布时间:2011-01-20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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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规定,对开采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和三次采油的纳税人按以下办法计征资源税:根据纳税人以前年度符合《通知》第六条规定的减税条件的油气产品销售额占其全部油气产品总销售额的比例,确定其资源税综合减征率及实际征收率,计算资源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综合减征率=∑(减税项目销售额×减征幅度×5%)÷总销售额

  实际征收率=5%-综合减征率

  应纳税额=总销售额×实际征收率

  纳税人具体的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暂按下表执行。

  新疆区内各油气田原油 天然气资源税实际征收率表

  油气田名称 综合减征率 实际征收率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 0.37% 4.63%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 0.25% 4.75%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 0.04% 4.96%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 1.73% 3.27%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新疆勘探开发中心 0 5%

  对油气企业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暂按综合减征率的办法,是一个各方面都认同的可行办法,因为许多油气田公司都是跨省、跨地区作业,加之三次采油等减税项目与常规采油的划分专业、技术性强,基层税务机关对各种油气减免税项目的情况及数量变动掌握和核实难度较大,实行综合减征率可以减少纳税人和基层税务部门的工作量,提高征管效率,便于油气资源税相关项目减税政策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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