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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出版单位为广告业务购进的货物增值税进项抵扣如何确认可抵扣进项税额?

发布时间:2011-06-30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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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报刊出版单位财务来电咨询,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纸张、油墨等货物自行出版报刊,在出版的报刊中提供广告刊登业务,广告收入按照营业税—广告业缴纳营业税及附加,那么购进的货物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如何确认?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8号)文件的要求,文化出版单位用于广告业务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应以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版面的比例为划分标准,凡文化出版单位能准确提供广告所占版面比例的,应按此项比例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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