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用户来电咨询,用户企业经营运输业务并提供仓储服务,但不属于试点物流企业,运输业务目前是差额征收的,请问仓储业是不是也可以差额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的有关规定,试点物流企业从事运输、仓储业务,应以取得的全部运输业务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对取得的全部仓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对于普通物流企业从事运输,应以取得的全部运输业务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取得的仓储业务收入按“服务业”全额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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