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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之前持有一套房子,后来买入一套新房之后将原家庭唯一住房出售。目前出售的那套房产已办理了过户,但产证还没有变更到下家名下,尚未办理个人房产税重新认定的手续,期间缴纳了房产税,是否可以退还?

发布时间:2017-12-22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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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沪府发〔2011〕3号文规定,房产税征收对象是指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政策规定本市居民家庭在新购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该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购住房已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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