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热词: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12366热点问题(2018年第21期)

发布时间:2018-08-03 15:55
字号: [ ] [ ] [ ]
打印本页
【显示更多属性】
索引号:SY00242785X0201820024
主题分类: 回应关切

名称: 12366热点问题(2018年第21期)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之前领购过的专用发票是否需要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六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二、财税33号文件中所指的符合条件的转登记纳税人“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如何界定?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的规定,“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其中“纳税申报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一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应税销售额的具体范围,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图书批发零售免征增值税优惠是否延续?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 号)第二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

  第八条规定,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同时废止。

  按照本通知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凡在接到本通知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四、企业于2018年4月收到实收资本,于5月申报期申报印花税,能否享受财税〔2018〕50号文件减半征收印花税的优惠?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按照文件规定,应为5月1日以后发生纳税义务的才可享受减税政策,而不是指缴纳税款的时间。因此,2018年5月1日之后增加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才可享受财税〔2018〕50号文件优惠政策。

 

  五、房产税申报期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七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六、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的税率是什么?

  (一)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十一条规定:“税法第三条第四项所说的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对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份,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份,加征十成。”

 

  七、如何签订三方协议?

  途径1.实体办税服务厅:

  (1)办税服务厅人员向纳税人提供《委托银行划缴税(费)款三方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

  (2)开户银行在三方协议上填写银行账户信息,并与纳税人签订协议,加盖银行印章。

  (3)签署三方协议的,税务机关录入纳税人银行账户信息,并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进行验证,验证通过后与纳税人签订协议,加盖税务机关印章。

  途径2.网上税务局:

  (1)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进一步开展网上办理划缴税款三方协议的通知》(沪国税发〔2018〕46号)的规定,纳税人在网上税务局录入三方协议信息后,可通过两种方式验证生效:

  一是纳税人登陆网上税务局,将协议电子信息经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系统通过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系统中的国库信息处理系统(以下简称“TIPS”),发送至相关开户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信息系统对纳税人账户名称和账号等协议信息进行核实保存后,将协议签订回执信息通过TIPS向税务机关反馈。

  二是纳税人登陆网上税务局,打印三方协议(一式二份)并加盖印鉴送开户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手工录入协议信息后,纳税人在网上税务局中完成协议验证。

  纳税人已完成全程网签且协议有效的,一般情况下不再使用纸质三方协议,生效的电子三方协议与纸质三方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私房出租如何代开发票?

  根据《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的规定:“

  第四条私房出租,出租方可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委托代征点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委托代征点无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租方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承租方为个人的,出租方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委托代征点是指受税务机关委托并签订委托征管协议的单位。

  第五条个人出租不动产取得的月租金收入总计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采取预收款形式的,可在预收款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总计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租金收入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六条个人取得私房出租收入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或委托代征点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代开增值税发票申请表》;

  (二)不动产产权证明或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等能证明不动产权属的复印件(首次办理时提供);

  (三)出租方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私房出租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提供);

  (五)出租方委托代理人申报的,应提供书面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承租方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承租方为单位的,提供税务登记证或社会信用登记证(三证合一)复印件(首次办理时提供)。”

 

  九、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文的规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