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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02-20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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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发〔1999〕34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1999-03-05
废止日期:2011-01-04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废止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根据各地的反映和要求,为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准确计算企业可结转弥补的亏损,经研究,现对企业免税所得用于弥补亏损问题明确如下:
    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企业的某些项目免征所得税.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冲抵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此外,虽然应税项目有所得,但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免税项目的所得也应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本通知从1998年度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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