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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04-02-20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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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函〔1999〕88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1999-02-14
废止日期:2011-01-04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废止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264号),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有的已经到期,有的须另行规定,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铁道部所属运输企业1999年度,2000年度继续由铁道部在北京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2001年以后缴纳企业所得税办法另行规定.
    铁道部所属运输企业是指其资本100%由铁道部投资和管理的铁路局,铁路分局,铁路站段,具体范围由铁路局,铁路分局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其他非运输企业不得实行集中缴税办法,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集中纳税的铁路局,铁路分局,铁路站段,因改组改制变为非100%投资企业的,经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铁道部所属运输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按照规定的监管级次,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二、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及铁道部所属的其他企业,在国家税务总局重新规定之前,仍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264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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