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
经评估,《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征收事项的公告》(沪财发〔2021〕5号)需继续实施,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6年7月31日
状态: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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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评估,《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征收事项的公告》(沪财发〔2021〕5号)需继续实施,请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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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