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热词: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纳税款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3-03-27 15:46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文号:国税发〔1994〕181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1994-08-09
废止日期:2011-01-04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近接一些地方询问(94)财预字第55号<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下发后,对外商投资企业按月预退税款及年退税额在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下同)以上的,是否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问题,现明确如下:
    根据(94)财预字第55号文第三条第七款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按月预退税款及年退税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下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严格管理,并于年度终了后60天内,将上年度退税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