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黄金体制改革的决定的有关精神,自2003年1月1日起,对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矿)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请通知各海关遵照执行。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黄金体制改革的决定的有关精神,自2003年1月1日起,对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矿)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请通知各海关遵照执行。
状态:部分有效
注释:条款失效。第三条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分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5〕1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