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热词: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9-07 11:08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文号:国税发〔1995〕193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1995-10-19
废止日期:2006-04-30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为了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使用与管理,堵塞大面额版专用发票使用中的漏洞,现将有关加强专用发票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6年1月1日起,取消百万元版,千万元版(以下简称大面额版)专用发票.凡一次开票其销售额达到百万元以上的,均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电脑版发票.
   二,为了配合上述工作的进行,各级税务机关今年内要严格控制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发售,对未列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一律不再发售大面额版专用发票,对已领购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要限期收缴.
   三,对企业自1996年1月1日至2月底止,取得的1995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大面额版专用发票,在申报抵扣时,税务征收机关应严格审查,不论是工业企业还是商业企业,一律以企业付款及货到入库为条件,凡不具备条件的或虽具备了条件但超过规定期限的(2月底),不予抵扣其进项税额.自1996年3月1日起,对企业取得的大面额版专用发票抵扣联,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四,自1996年1月1日起,企业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其填开的销售金额必须达到所限面额的最高一位,否则,按照未按规定填开专用发票处理,其抵扣联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五,自1996年1月1日起,全国启用千元版,百元版专用发票(改版票).
   六,各地要严格按照总局的要求抓紧时间,认真做好大面额专用发票的改版工作,并及时上报1996年上半年需增印的电脑票及千元版,百元版专用发票的计划.
   七,自1996年起,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计划改为半年安排一次.即:各地在当年9月20日以前上报次年上半年计划,次年4月20日以前上报下半年计划,除特殊情况外,计划上报后一般不再调整.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