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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9-07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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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财税〔2002〕89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02-06-06

状态: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近来接到部分地区反映,要求对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是否属于“农机”的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也称“手扶拖拉机底盘”)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指以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三个车轮的农用运输车辆)属于“农机”,应按有关“农机”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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